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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21节

    云乔等人在院中搞自助烧烤,玩的不亦乐乎。

    与此同时,南方,某别墅区内,林婉宁收到了一条信息,是云乔发来的。

    “振国,云乔发信儿过来了,还有照片呢。”林婉宁笑盈盈的快步向书房内的云振国走去。

    “什么情况?”云振国放下手中的线装书,疑惑的看向林婉宁。

    “云乔窜了个局,今天他们在梅梅的茶社内吃烧烤,她见到了方轶的家人,据她说方家人对梅梅挺好的,双方挺融洽的,这是他们吃烧烤的照片。”林婉宁说道。

    “呵呵,这小丫头,有图有真相,可以啊!”云振国看着爱人手机中的照片,微笑道。

    ……

    县法院,第八法庭,早上九点,杜文定故意杀人案开庭了……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一脸严肃的说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文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在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杜文定虽有将被害人送至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但实际上被告人并未将被害人送至县医院,而是中途抛弃在田地内,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处罚……”女检察员底气十足的宣读着起诉书。

    “被告人杜文定,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的杜文定。

    “听清了,我对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实均有异议。我没有抛弃被害人,我没有杀人的故意,我的案子也不符合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杜文定表现的非常冷静。

    他从初中毕业就开始在地面上混,后来靠着胆大、头脑灵活,攒了些家底,属于社会上的老油条,被关进来后,该吃吃该喝喝,要说没有心理压力那是胡说八道,但心态确实比其他人要好很多。

    在开庭前,方轶曾经去看过他,跟他说了辩护方案,也将其中的关键点给他解释了一遍。所以他心里有些底儿。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看向公诉席。

    “被告人杜文定,案发当日,你去了哪?”检察员盯着他问道。

    “当天我回老家办事,不少亲戚和朋友来我家聚了聚,当时我们喝了不少酒。”杜文定说道。

    “之后发生了什么?”检察员继续问道。

    第693章 死亡时间是个迷

    “我要回县里处理些事,所以当天下午我开车往县里走,在半路上突然有一辆车从对面开过来,要超车,我为了躲避对面的车,就打了一把方向盘,结果撞到了路边的行人。”杜文定语气沉闷的说道。

    “发现撞到人后,你是怎么做的?”检察员追问道。

    “当时我见他还活着,就把他抱到车上,送去了附近的卫生室。但是医生说他伤的挺重,需要送县医院抢救,我又在医生的帮助下,把他放到车后座上,开车去县医院。

    结果半路上我发现他没了反应,就停车喊他,一开始他还能动,后来我几次停车喊他,他的反应越来越小,只剩下了呼吸,而且呼吸很微弱,我拍了拍他的脸,让他坚持下。

    后来当我再次停车喊他时,发现他完全没了呼吸,人一动不动的躺在车后座上。

    我发现他已经死了,当时我心里特别害怕,想着人都死了拉去医院也救不活,于是就把他拖到了路边的田地里。”杜文定双眼有些发直,一边回忆,一边叙述着案发经过。

    “你是否受过专业的医护训练?”检察员问道。

    “没有。”杜文定回复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坐在上面的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辩护人需要发问。”方轶说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在你将被害人拖到田里前,你是怎么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的?”

    “我试了下他的呼吸,没有进气也没有出气。后来在将他拖到田里后,我又观察了半天,他一点反应都没有,动都不动一下。所以我认为他已经死了。”杜文定面无表情的说道。

    “也就是说,你是在发现被害人死亡后,才将他拖出车的,是这样吗?”方轶问道。

    “是的,我本想将他送到县医院,但是人都没了,也就没必要再送医院了,我当时特别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我就把他拖到了田里,开车跑了。”杜文定解释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审判长看向三方。

    “没有。”三方均道。

    ……

    “第三份证据,现场勘察笔录,经现场勘察,从车祸现场到卫生室,再到发现被害人死亡的田地,车程不过十多分钟,加上在卫生室的接诊时间,总时长不超过三十分钟。

    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是因为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左肱骨骨折疼痛性休克死亡。

    根据尸检报告显示的被害人死亡原因,结合两个地点之间的距离,被害人被拖出被告人的车时,应该仍然存在生命体征,被害人不可能在三十分钟内死亡。”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杜文定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看向被告席。

    “公诉人说的时间是车辆行驶不停的情况下的时间。但是在这过程中,我停过四次车,每次观察被害人的情况都需要时间,所以我开车到达抛尸地点的距离应该不止三十分钟,最少要五十钟左右。”杜文定顺着检察员的思路说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辩护人对现场勘察记录认可,但是对于公诉人关于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推断不认可,而且尸检报告显示的内容只是被害人的死因,但是未给出推定的死亡时间,现场勘察记录无法直接证实被害人的死亡时间。

    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从被害人被撞,到被告人将被害人送至卫生室诊疗,再从卫生室到抛尸地点,再加上被告人将被害人拖出奔驰车后,放到田里观察的时间,总时长应在一个小时左右,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三十分钟。

    另外,对于一个脾破裂的伤者来说,如果出现大出血或者患有心脏疾病,仅仅一二十分钟就可能走到生命的尽头。根据卫生室医生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被送去诊治时,情况已经恶化,已经无法说话,可见被害人的伤情恶化的非常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未被拖出被告人的奔驰车时,应该就已经死亡了。完毕。”方轶质证道。

    审判长皱着眉头看着鉴定报告,大脑飞快的转着。鉴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关系到本案的定性,审判长不得不谨慎。

    “公诉人,针对尸检报告,你们有什么补充的吗?”审判长抬起头看向公诉人。

    “我们提请审判长传唤市某三甲医院的普外专家刘邑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就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进行专业的解释说明。”检察员说道。

    其实检察员心里也明白,这个案子定性的关键点就在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所以检察院之前跟法医进行了沟通,但是法医也无法给出准确的死亡时间,于是检察院便联系了市里某三甲医院的一位普外专家出庭,当然专家证人出庭不是免费的。专家的时间还是很值钱的。

    满头华发的专家证人,走进法庭后,审判长先核实了他的身份,以及他与本案的关系,随后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接下来由提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公诉人)对专家证人进行发问。

    “刘教授,本案的尸检报告中只写了死因,未注明死亡时间,所以请您解释说明下,在本案被害人脾破裂的情况下,被害人的生命体征一般会多久全部消失?”检察员问道。

    “如果只是单纯的脾破裂,一般伤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死亡。”刘教授一脸严肃的说道。

    “您说的短时间是多久?”检察员追问道。

    “一般在一个小时左右。”刘教授回答道。

    ……

    方轶默默的听着,刘教授所说与之前他在人民医院见过的陈主任所说基本上一致,可见刘教授没有撒谎。

    第694章 这嘴……谁都不得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审判长说道。

    “刘教授,如果被害人本身存在心脏疾病,或者被撞后存在脾脏前部损伤程度较深,累及脾门,并大血管损伤的话,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否会发生变化,与您之前所说不同?”方轶问道。

    刘教授愣了下,显然他没想到辩护人会提出这么专业性的问题,对于一个搞法律的律师来说,如果不是学外科出身半路改行当律师,恐怕是不会说出“脾门”这个医学专业词汇的。

    而且对方说的这么专业,一听这话就知道不是纯粹的法律人士能说的出来的,问题直击关键点,一句废话没有。除非辩护人之前咨询过相关方面的专家,想到此处刘教授的态度又认真了几分。

    “如果脾脏前部损伤程度较深,累及脾门,并大血管损伤,或者伤者患有心脏疾病的话,伤者是会出现短时间死亡的情况的。”刘教授想了下说道。

    “您说的短时间一般是多久?”方轶继续问道。

    “一个小时以内,但是根据患者伤情的不同,以及个体差异,时间有可能还会更短。不可一概而论。”刘教授解释道。

    俗话说,医学的尽头是玄学,人体本身就是一个精密的仪器,以目前的医术水平根本无法探知人体的全部奥秘,针对本案出现的问题,即便是国外医学专家恐怕也无法给出准确的死亡时间。

    审判长听后,眉头不由得皱了起来,这特么也太难了,都打太极,这是要把锅甩给我啊!我一个法律人士非得让我干医生的活儿,我太难了!

    坐在方轶身旁的云乔听了专家的话不由得暗自撇了撇嘴:这专家可真是专家,好话坏话全让他说了,谁都不得罪。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杜文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在送被害人去县医院的路上将其抛弃在路边田里,导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杜文定处以有期徒刑十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文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杜文定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解释第六条,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予以隐藏或者遗弃。

    这里面包括两个动作,第一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第二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

    2、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至于其目的能否得逞不影响定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是为了抢救被害人或者是因为惧怕被害人亲属的报复等其他目的,不是为了隐藏或者遗弃被害人,则不符合该条件。

    3、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隐藏或者遗弃,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

    由此可知,如果被害人在没有被行为人带离现场前发生死亡,或者不是由于被隐藏或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又或者被害人因伤势严重,被隐藏或者遗弃前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死亡的,则不能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准确时间,及其死亡后果是否系因被告人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究其原因有三:

    首先,本案中,被害人在被遗弃时是死亡还是活着,是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前提因素之一。但在案证据及专家证人意见均无法证实,被害人在被遗弃时尚未死亡。

    根据杜文定供述,其在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途中,曾四次停车喊被害人,而被害人均无反应,故其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没有再救治的必要,由此被告人才产生抛尸的想法。

    即便如此,为了确认被害人是否死亡,杜文定还在现场观察了一会儿,但仍没有看到被害人有任何反应,由此被告人更加确信被害人确已死亡,之后才离开现场。

    根据被害人在卫生室被医生被接治时的表现、死因鉴定结论,以及专家的分析,被害人在被遗弃前应该已经死亡。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被撞外伤性脾破裂、左肱骨骨折,但已无法查明被害人脾破裂是否伤及脾门,是否伴有脾门大血管破裂。换句话说,被害人的死亡在正常情况下是否必然能够避免,不能确定。